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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19)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科技強省,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安排。

本省其他行政機關和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技獎。第三條 省科技獎應當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相關專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承擔省科技獎評審和監督的具體工作。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幹專業評審組。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省科技獎相關規則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與管理。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機構負責省科技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省科技獎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獎勵設置第六條 省科技獎包括下列類別:

(壹)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二)省自然科學獎;

(三)省技術發明獎;

(四)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省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獎;

(六)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壹)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第八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具有重大科學發現的組織和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第九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方面取得重大技術發明的組織和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技術價值;

(三)實施後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或者國防安全效益。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組織和個人:

(壹)在實施技術創新項目中,研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統,經應用推廣,明顯優於同類產品性能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或者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三)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作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第十壹條 省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獎授予以學科、技術帶頭人為核心,以團隊協作為基礎,圍繞科學技術前沿問題或者行業產業重大技術問題,進行長期合作研究與開發,取得重大原創性成果並具備持續創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認的科研團隊。第十二條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下列外國人、外國組織:

(壹)與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或者為其培養人才,取得特別顯著成效的;

(三)參與本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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