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和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事業。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工作的領導,把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政府負責人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在重大事項決策上,應當發揮科學技術工作部門的職能作用,充分聽取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第四條 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是全社會的***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護知識產權,保障科學研究自由,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全體公民都應當努力學習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科學意識,提高科學文化水平。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綜合管理、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具體組織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計劃和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二章 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農業的科學技術進步,以優良品種、高效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新技術、防治病蟲害與自然災害的研究開發為重點,按照市場需求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全面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服務體系的建設,鼓勵、支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以及群眾性農業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科技示範戶開展農業技術開發、推廣活動,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綜合配套的社會化服務。第八條 逐步提高支農工業的技術水平,加強和扶持高質量的農藥、獸藥,以及專用復合肥料、飼料、農用塑料和新型、高效、安全農機產品、壹機多用農機裝備的研究、開發和生產,降低成本,提高質量。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企業逐步成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主體,支持企業逐步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各種形式的聯合與協作關系,增強企業的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產品質量。第十條 企業應當以市場為導向,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創造名牌產品,提高企業科學技術水平。企業開發的科技新產品,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制度,鼓勵勞動者學習科學技術,提高勞動技能,組織開展技術革新、技術協作、技術攻關和發明創造等群眾性科技活動,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十壹條 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應當經過信息檢索、咨詢和專家評估論證。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應當註意做好消化吸收、改造創新和國產化工作。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環境保護、資源保護、防災減災和計劃生育等社會領域的科學研究工作,全面推動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逐步增加自然科學基金,重點支持經過評審篩選的基礎性研究項目。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科學技術成果尤其是應用技術的推廣,轉化工作,逐步建立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轉化基金和風險基金,並采取有效措施,加速科學技術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應用。第三章 高新技術研究和高新技術產業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發展高新技術的總體規劃和本省經濟、科技發展的需要與優勢,確定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重點領域,組織科技攻關,扶持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第十六條 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和區外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與生產的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高新技術產品、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