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發布高質量政務信息或者公***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布、公***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第五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第二章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第六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賬號註冊、信息內容安全、生態治理、應急處置、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開信息內容生產、公眾賬號運營等管理規則、平臺公約,與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內容發布權限、賬號管理責任等權利義務。第七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眾賬號分類註冊和分類生產制度,實施分類管理。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依據公眾賬號信息內容生產質量、信息傳播能力、賬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分級管理。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將公眾賬號和內容生產與賬號運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服務協議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第八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采取復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註冊公眾賬號的互聯網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提高認證準確率。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互聯網用戶註冊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進行合法合規性核驗,發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與註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別是擅自使用或者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或者社會知名人士名義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並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發現相關註冊信息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禁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公眾賬號以相同賬號名稱重新註冊;對註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號名稱,還應當對賬號主體真實身份信息、服務資質等進行必要核驗。第九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對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用戶在註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者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核驗通過後的公眾賬號加註專門標識,並根據用戶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內容生產類別、運營主體名稱、註冊運營地址、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註冊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動態核驗巡查制度,適時核驗生產運營者註冊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