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的程序和條件
第十八條舉報獎勵實行部門配額推薦制。推薦部門為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推薦部門對申報的獎勵項目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和獎勵等級建議,加蓋公章,並報獎勵辦公室。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單位* * *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或第壹完成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後申報推薦。
第二十壹條申報推薦的項目必須無知識產權糾紛。有爭議的事項應在申請推薦前解決。
第二十二條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者必須是對項目完成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數:
年級主要完成單位數主要完成人數
委托人12 20
頭等10 15
二等7 10
三等艙4 5
第二十四條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參加:
1,已獲國家或省科技獎;
2、同壹項目同時推薦本獎項和其他類似獎項;
3、不符合本次獎勵的範圍和條件;
4、項目未通過鑒定或評估且已通過鑒定或評估,但不滿壹年的;
5.推薦信及其附件不完整或未按要求填寫;
6、超過推薦期限。
第25條推薦材料:
1,科技獎推薦書壹式五份;
2、主要研究報告壹式五份;
3.知識產權授權證書;
4、涉及計量、安全、環保、衛生等產品必須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批文。
第二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評委進行無記名投票。二等獎及以上項目需經出席評委三分之二通過,三等獎項目需經出席評委二分之壹通過。
第二十七條對於延遲評審的項目,獎勵辦公室應及時書面通知推薦部門延遲評審的原因。經充分補充完善後,兩年內可向獎勵辦重新評估。
第二十八條獲獎項目經獎勵委員會批準後,在相關出版物或網上向社會公布。爭議期為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廣泛征求意見。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獲獎項目分別授予單位和個人證書和獎狀,以及相應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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