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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試劑的代理商怎麽做?

先去各個部門的證先辦齊了營業執照,稅務,易制毒化學品相關證件(公安局辦),危險化學品相關證件。需要有相關的應急措施文件和管理文件。

法律定義 :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基本特征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壹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分類

分類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為:

①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壹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誌無關,無須委托授權。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壹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自己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系。[1]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二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壹案件中只能代理壹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力當事人:四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與訴訟代表人的區別

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為壹定訴訟行為,但是兩者響著根本的區別:

壹、與訴訟標的利害關系不同。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既沒有***同的利害關系,也沒有相同的利害關系,只是代理當事人為壹定訴訟行為;而訴訟代表人本身也是當事人,他與被代表人對訴訟標的有***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關系。

二、訴訟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同。訴訟代理人訴訟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據法律規定或接受當事人委托,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其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而訴訟代表人所為訴訟行為的目的,既維護自己的利益,也要維護被代表人的利益。

三、產生的根據不同。訴訟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產生;而訴訟代表人是由同壹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產生的。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權委托書是代理證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權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律規定授權委托書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就是代理證書。在指定代理中,有關機關的指定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也就是代理證書。

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範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後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

(3)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

(5)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代理的種類

代理壹般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類。

國際貿易中所采用的代理方式,按委托授權的大小,可分為:

(壹)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區內、特定時期內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同時不得再代銷其他來源的同類商品。

凡是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期限內做成該項商品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做成,還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傭金的權利。

(二)壹般代理

壹般代理(Agency)又稱傭金代理,是指在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內,委托人可以選定多個客戶作為代理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付給傭金,或者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支付傭金。

我國的出口業務中,運用此類代理商的較多。

(三)總代理

總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區和壹定時間內委托人的全權代表。除有權代表委托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以進行壹些非商業性的活動,而且還有權指派分代理,並可享分代理的傭金。

(四)特約代理

特約代理(special sales agency):有些國家的廠商和跨國的托拉斯集團公司,常在國外指派特約代理,為其推銷技術性的工業產品或為其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例如三菱、豐田等日產汽車生產經營在這些特約代理網點,既有維修、零部件供應,又有技術咨詢服務。從而為買方解除了維修服務的後顧之憂。

註冊公司代理

1.代理註冊公司、分公司、外資公司、海外公司

2.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3.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制作涉稅文書。

4.代理企業工商、稅務變更及註銷業務

5.代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代辦報批手續,加計扣除業務,為企業正常避稅

6.代辦壹般納稅人認定

7.代理專利權、軟件制作、獨占許可、知識產權申請等業務。

民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購買某種物品,乙即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該種物品的買賣合同,由此而產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直接由甲承受。這裏,甲是被代理人(又稱“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稱“相對人”)

商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據與被代理人達成的某種合同關系,從事合同規定領域、程度、時間的商務活動行為。商法上常見的代理包括項目代理、產品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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