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會展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是

會展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是

眾所周知,展覽業中組織者的主要收入來源於參展企業。會展組織者為參展商提供包括尋找場地,劃分展臺、招來觀眾等服務,參展商因此給付會展組織者參展費、 展臺租賃費等報酬。由於會展匯聚巨大的信息流、技術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參展商希望通過會展這個平臺集中展示,批量促銷、推出新產品、尋找新客戶。會展組 織者與參展商在這種相互需求關系的作用下,二者通過訂立會展協議書、參展協議書,約定會展活動中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形成合同法律關系。在我國會展法律法 規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會展活動中會展組織者與參展商之間所訂立的合同,對於調整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防止糾紛的產生、妥善處理 會展中的問題,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合同法》還沒有將會展合同單列,會展合同在我國還屬於無名合同。對於無名合同而言,除了應類比適用《合同 法》的相關規定外,還要適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參照合同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進行處理。我國目前沒有統壹的會展法,因此相關領域內的法律如《合同 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商標法》等,還將起重要的調整作用

  • 上一篇:華為要開始通過專利創收了嗎?
  • 下一篇:急求:各位高手,要怎樣在名稱上區別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