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壹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同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壹方;在對***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壹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