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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同財產 離婚應該怎麽分

壹般屬於,但是保險屬性較特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要分情況討論:

財產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同財產,離婚時壹般均分。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壹半屬於對方。

人身保險。

(壹)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屬於***同財產,離婚時壹般均分。

2、夫妻壹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壹般不做分割。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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