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結婚戒指不管是誰買的,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財產,不管是誰戴的。所以離婚時,婚戒需要按照夫妻出資比例進行分割。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雙方在購買婚戒時有特殊約定,比如聲明為個人財產或者壹方承擔全部費用,可以不按各自出資比例分割。另外,如果婚戒是作為贈與給壹方當事人的,但是贈與的性質不明確,那麽離婚時是否屬於同壹財產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婚戒是作為純粹的贈與送給壹方當事人的,並且不涉及婚姻關系中* * *的使用和利益,那麽婚戒可能會被視為該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婚戒是作為夫妻之間的財產購買的,或者是在婚姻中使用並受益的,那麽婚戒就屬於夫妻財產。
離婚時壹方強行拿走另壹方戴的婚戒是否違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無論婚戒是誰買的,誰戴的,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時壹方強行拿走另壹方佩戴的婚戒,可能構成非法侵占罪或家庭暴力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夫妻之間的象征,婚戒有著特殊的意義。離婚時,應按夫妻出資比例進行分割,有特殊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同時,離婚需要在法律上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允許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