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違反忠實義務,婚內與第三者同居,甚至給予對方財產。如果夫妻相互贈與相同的財產,那麽壹方可能通過隱瞞另壹方贈與的財產而侵犯夫妻另壹方的財產權,所以另壹方會主張贈與合同無效或者提起訴訟返還原財產。首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贈與第三人財產的,要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收入;3.知識產權收入;4、財產的繼承或贈與;5.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其他應歸* * *所有的財產。所以,如果壹方發現另壹方將上述財產贈與他人,那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需要雙方同意。其次,壹方擅自處分夫妻財產,另壹方可以主張贈與合同無效。如果壹方當事人擅自將財產贈與他人,而另壹方當事人後來未予追認,那麽就是對另壹方當事人財產權的侵害,贈與合同無效。最後,夫妻壹方有第三者,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配偶與他人同居,重婚的,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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