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
有些熱戀中的男女,在登記結婚時,往往不理解婚前財產公證,認為沒有必要。其實結婚,把對方的財產說清楚,並不意味著以後會有官司,也不僅僅是針對其中壹方。雙方財產經過公證,以後如果有糾紛,不用請律師,由法官來裁決。這樣的壹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
2.有利於短期內解決物業麻煩。
壹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會在短時間內避免夫妻財產糾紛的幹擾。由於提前進行了婚前公證,短期內婚姻發生分裂時,可以根據公證內容明確分配,避免了財產分配問題引發的壹些其他不必要的糾紛。
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財產公證首先建立男女雙方對未來生活的理性謹慎預期;其次,婚前公證隱含的另壹個重要意義是對未來選擇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的認可。結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證是對婚姻和財產所有權的確認。但是離婚也是雙方的權利,婚前財產公證從壹開始就很明確,非常好辦。這壹制度的建立,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調查取證、判決執行等諸多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
1.有人申請財產公證,逃避債務。
婚前財產公證是以婚姻的成立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證也無效。現實中,確實存在這樣的現象。比如壹個男人婚前有自己的財產,還有壹些債務。為了逃避債務,他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的。雙方結婚後,男方在討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由於其原有財產已經屬於妻子,無法強制執行,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壹定程度的不公平。
因為沒有婚前年限的限制,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壹些不公平。如果夫妻在婚前將房子等財產公證為男方財產,十幾年後雙方都有了孩子,但尚未成年,此時婚姻發生了變化,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壹無所有,那麽她和孩子的處境就會很艱難。
3、無法保護無形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輕松界定婚前財產,也可以界定婚後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是有形的財產權。但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財產變得越來越重要。婚姻財產的分配僅僅局限於有形財產是不夠的,比如配偶壹方的知識積累,以及雙方共同創造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幫助。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在技術上無法做到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