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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贈與協議是否有效?

婚前財產贈與協議有效。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依法就其婚前財產、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根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的相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

什麽屬於婚前財產?

1.婚前歸夫妻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收入、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婚前為結婚購買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2、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家生產補助費,以及已婚夫婦* * *同壽命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個人婚前財產的轉移費;

3.離婚時,夫妻雙方使用的衣服、生活用品、職業用品都是個人婚前財產,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密不可分的婚後所得財產,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為個人婚前財產;

5.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包括雙方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的法定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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