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作品在婚後取得的收益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除非能夠證明壹方在婚後對取得這筆稿費做出貢獻的,比如因為該方的努力而讓稿費在婚後又增加了,那該方就可以主張分到增加部分中適當份額的財產。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判斷依據並不是財產利益何時取得,而是產生財產的原始權利何時取得。婚後創作的作品,在離婚後才發表的,所得稿費屬於夫妻壹方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必須是婚後實際取得的收益和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收益。婚後未發表的作品不存在稿費問題,也不屬於實際取得或明確可以取得的收益,所以在婚後創作的作品於離婚後發表的,其稿費屬於壹方個人財產。婚前創作發表,婚後取得的稿費,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取得,屬於夫妻***同財產;婚後創作發表雖尚未收到稿費,但該報酬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也是夫妻***同財產;離婚時尚未發表的作品即使離婚後發表並獲得稿費,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故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62 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 24 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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