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即《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應當歸* * * *所有的其他財產”:(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