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壹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