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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後到賬的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後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同財產。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會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來具體分析,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1.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同所有。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在婚後由夫妻壹方創造的,壹方取得其所有權,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壹方專有。但知識產權的收益,也即財產權應歸夫妻***同所有,屬於夫妻***同財產。例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品因出版、上演、播映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報酬;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都屬於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同所有。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後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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