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仍然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和個人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但在實際操作中,爭議最大的是房產的歸屬問題,這關系到目前的高房價,甚至升值的可能性。也是高假期導致大部分人在買房的時候要把整個家庭都投入進去,導致離婚的時候房產分割更加困難。我來簡單分析壹下現實中常見的情況。1.隨著離婚率的上升和“閃婚”現象的頻繁出現,婚姻法舊司法解釋中的部分夫妻財產* * *和* * *必須及時調整和變更,而婚姻法新解釋在物權法的基礎上對此做了單獨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只贈與自己的壹個子女,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那麽根據該條規定,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該房屋為子女個人財產;從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的反饋來看,很多人會擔心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否會削弱對女性作為弱者的保護,增加男女實質上的不平等。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基於權利義務關系,這壹規定以法律的形式保護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男性或女性的父母,他們不必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的損失,符合現代民法和物權法對所有權的保護。現實生活中,父母為了孩子結婚買房,往往傾其所有,壹般不會和孩子簽訂書面協議。如今,“閃婚閃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如果離婚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必然違背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侵害了為買房出力的父母的利益。從這個角度來看,按照新的解釋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應當視為父母對子女的單方贈與,更加合理,既使婚姻法向物權法靠攏,又兼顧了我國的國情,非常有利於司法實踐中這壹糾紛的解決。2.在房地產價格高企的當代環境下,更多新婚家庭選擇父母雙方出資相同的購房方式。結婚時雙方家庭在離婚時並沒有協商好房產的歸屬問題,所以是算作壹方財產還是* * *和* * *壹樣會引起很大的爭議,這就使得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更加復雜。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房產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登記在兩個子女名下。第壹種情況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這個新的解釋,房產是父母雙方共同購買的,產權只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出資份額歸雙方所有。這壹變化將夫妻分割財產的權利量化為數字,對現實生活中比比皆是的例子給出了明確的分割方法。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新的司法解釋更加符合民法的實際情況和公平正義原則。第二種情況,父母雙方* * *都登記在子女名下。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登記在夫妻名下,都應視為雙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 * *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物權性質應認定為* * *與* * *。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的壹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真實購房意圖的判斷依據更加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和統壹裁量,也有利於平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也就是說,在父母婚後買房的情況下,房產歸誰主要看屬於誰的名下。如果是父母親生子女的名字,財產歸父母子女所有,否則視為夫妻共有。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