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
P2,
人類自由本質的兩種對立學說~壹種* * *和諧的傳統,起源於古羅馬的公共生活,傳播到意大利城邦和鄉村。
* * *和諧的自由觀——《查士丁尼匯編》~人的身份:公民協會內部的壹個重要區分:“自由人”:享有liberi hominess身份的人處於自己的權力之下,而不是在他人的權力之下。
而“奴隸主”:生活在奴隸制下的人,生活在主人的權力之下,從而受制於他們的任意意誌。
這種區分對英國普通法的影響,自由人的形象已經在英國的《大憲章》中有了標記。
P4,
布萊克·頓:根據自然法則,兒子有兒子。奴隸制是民法中的壹種組織制度,它使壹個人屈從於他人違背自然的統治。
.....國王以強調自己的特權為名,實際上是在鼓吹壹種專斷的權力,這最終會導致生來自由的英格蘭人處於被束縛和被奴役的地位。
絕對主權的支持者托馬斯·霍布斯是* * *和社會主義自由主義最強大的反對者,這是壹種邏輯混亂的自欺欺人。
霍布斯人本主義的開端;
P12,
民主,本質上只是壹種言論,經濟學家的貴族制度穿插著其中壹個發言人掌權的短暫君主制。
霍布斯的第壹要義~意誌,不過是導致權衡最終結果的最後欲望或最後恐懼的別稱。
意識行為的另壹個先導總是由世俗的欲望組成。他們的表現不是各種欲望,就是各種反感。前者敦促我們行動,後者阻止我們行動。
這樣壹個哲學假設,在霍布斯時代很流行,就是真正的自由人在理性上無壹例外地行動,不受情感或欲望的驅使。當時人們壹致認為,如果因為情緒而行動,就不是作為壹個自由人,甚至不是作為壹個不同於動物的“人”。這種行動不是真正自由的表現,只是放縱或獸性的表現。
“自由行為只是從理性意誌的自由選擇中產生的行為”,所以因情感而行動的人“不是行動自由”,不考慮理性、不使用理性就沒有自由~布拉姆的《兒童與經院哲學》。
柏拉圖的(蒂米奧)講的是人的兩個靈魂,壹個是由理智或精神支配的,壹個是由情感和肉體支配的。如果他的理性跟隨欲望或情感的召喚,他就生活在壹個明確的束縛中。壹個被情緒控制的人,如果有做自己喜歡的事情的自由,那絕對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
自由和放縱的區別。
真正的自由在於不做情緒的奴隸。
霍布斯聲稱,自然狀態可以被描述為壹種無可指責的自由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每個人都可以說擁有霍布斯現在所說的自然自由。
他只是在“純粹從自然的角度”考慮人時,將自然自由描述為壹種自由形式……使用我們自己的自然力量和能力的自由……任何人都可以自然地被認為擁有用自己的意誌和力量支配自己的自由。
自然自由等於自然權利。人類的自然需求迫使他們希望和渴望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尤其是拯救自己……人類有壹種盡壹切可能拯救自己生命的自然傾向。
自然權利在於按照理性的指示行事。首先,個體采取壹切可能的行動來保護自己的身體免受死亡和痛苦,這並不是非理性的。他扭曲了經院哲學,得出了壹個驚人的結論,即“使用我們自己的自然力量和能力”的自由,在任何時候都必須等於自我保存的自然權利。
我們還有壹個權利,就是自己判斷應該采取什麽具體行動來避免痛苦和死亡的權利。
自然自由或自然權利必須包括在任何時候做妳可能想做的事情的權利。
在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中,自由的“象征”是“人們隨心所欲地生活”。
所有成年人都有平等自由的自然狀態的描述來自霍布斯時代的陳詞濫調。
亞裏士多德說“有些人生來就是奴隸”,所以即使按照自然法,他們也可以“行使主人的權威”。
《查士丁尼文集》中的觀點:雖然奴隸制可能被萬民法所允許,但它仍然是“違背自然的”,沒有人生來就是奴隸。這個觀點也得到了很多絕對君主制擁護者的強烈支持。他們都捍衛絕對主權,同時承認“自然自由和人類平等”...上帝給了每個人天生的自由。
霍布斯認為自然自由等同於自然權利。受益於瓦茲奎的觀點。
格老秀斯認為,擁有自然自由只是人類擁有的眾多自然權利之壹。自由是所有權的嚴格同義詞,因此也是合法權利的同義詞。
這些主權問題的早期作者認為,人類的前政治狀態必須是壹種和平的群居生活狀態,這些法學家在提到這種狀態時往往帶有明顯的懷舊語氣。巴斯克斯在西塞羅那裏站穩腳跟,自然促使我們過上幸福的生活。在古代,那壹定是壹個* * *自由的時代,引導著人類自然地統治著玉石,導致了壹種必要的情況,建立起對弱者的完整保護,這個時代就此終結。
霍布斯把人的自然自由看作是人類從生活中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的最重要、最直接的障礙。任何人想要生活在這種狀態下,即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只會“矛盾”。
霍布斯認為,每個人都想要他們認為對自己有益的東西,生活在和平與社會中。然而,我們面臨壹個問題。雖然和平是我們的基本需求,但戰爭是我們的自然命運。
只要世界上存在“每個人對壹切事物的權利”,那麽最終的“人類在這種自然自由中的狀態”就只能是“戰爭狀態”。.....我們的原始狀態其實是壹種人與人之間的戰爭,是壹種會“毀滅自然本身”的無休止的敵對狀態。
欲望促使許多人追求同壹個目標,但有時這個目標無法壹起享受,也無法分開享受,我們最終會發現自己在同壹個稀缺資源中相互競爭。這種競爭在同等條件下必然會發生~成年人無論是實力還是見識都幾乎壹樣~這必然會引發壹場無休止的“壹方以正當權利侵權,另壹方以正當權利反抗”的戰爭。
霍布斯的政治理論所依據的壹個令人絕望的悖論是“人性最大的敵人是人性本身”。
霍布斯國家理論的核心問題是,我們都渴望和平,但除非我們放棄我們與生俱來的自由,否則我們無法期待和平。
如何有效地防止和限制自然自由的喪失,必然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壹是我們喪失了行為能力,二是我們喪失了按照自己的意誌和能力行事的權利。
前者是為了“把我們拖入戰爭”,成為奴隸。後者選擇通過訂立合同和轉讓權利來阻止或禁止自己這樣做。
在互惠基礎上做出的承諾就是承諾...該隱的自由結束的那壹天就是義務開始的時候。
霍布斯:“政治”的概念是城邦治理的同義詞...“城邦”的概念是單壹的人格...或者我們不同意伯特蘭的觀點,當我們同意服從主權權利的時候。這限制了我們天生的自由,所以我們決定成為壹個人、壹個團體或全體人民的臣民。這種臣服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壹種是承諾,這是所謂自覺建立的政治問題,可以建立起來建立這樣壹種絕對形式的主權,另壹種是所謂的攫取主權,他和征服者之間的承諾,至少是壹種不言而喻的承諾。
後者是君主專制,作為君主的壹種法定形式來討論。其根本目的是為絕對主權正名。
壹旦我們建立了自己的主權權威,我們將“絕對服從他們,就像在自然狀態下,孩子服從他們的父親,奴隸服從他們的主人。”
P53,
與霍布斯相對立的憲政派認為霍布斯所闡述的“絕對不可分割的主權”和霍布斯所主張的“絕對臣服”會導致壹種完全束縛和奴役的狀態。.....他們堅持認為,在壹定的邊界內,壹個人自稱“自由人”是完全站得住腳的,完全可以把“自由人政府”和他們要反對的“領主式”統治區分開來。
在處理自由、臣服和奴役的關系上,有三種不同的學派。
1,壹個溫和的或“立憲”的君主主義者,認為沒有必要在壹個自由人和服從國王的統治之間制造僵局。預計它將“在國王的權利和人民的自由之間走壹條中間道路。”
在“王氏正統君主論”中,他是壹個處於主權地位、遵從自然法則的人,因此他有義務促進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於是,他的每壹個臣民都可以享受“他的自然自由和私有財產權”,每個人都可以在自由中蓬勃發展,而不是在奴役中變得卑微。
2、混合國家制度的概念(Contarini),君主、貴族、民主三種類型的混合。威尼斯* * *和共和國的提法完全由大公主持,政府的常務由元老院監督。最終立法權屬於大議會,每壹個擁有公民身份從而擁有自由身份的人都有權參與這個大議會。.....保障公民自由的最佳方式是建立壹個被賦予立法“全權”的國會,壹個由“大顧問”和單壹個人組成的國會,以個人名義“發布壹切法令、法律和官方文件”。
英國憲法理論家推崇英國式的制度。立法權由君主和議會上下兩院掌握。捍衛自由的最佳方式是維持君主制、寡頭制和民主制的結合。他的形象可以在眾議院看到,那裏三個權力級別正在壹起立法。
霍布斯同樣重復了上面的分析,他還談到了壹個系統...在混合國家制度下,“立法權”被授予壹個民主議會,“司法權”被授予另壹個議會,法律的管理者被授予“壹個單獨的個人”。
3,霍布斯有更大的擔憂,針對上述命題的更激進的版本(只有在特定的政府形式下,我們才能成為自由人):維護我們自由的唯壹手段是生活在壹個只受法律統治的“自由國家”,那裏的每個人都積極贊同約束他們的這套法律...在人民自治的格局下,我們可以保持自由~ ~這來自古希臘羅馬,尤其是。
Filimon-Holland ~ Levi:塔村王朝被驅逐後,羅馬人民“得以建立壹個延續至今的自由國家”,“他們的自由”~權威和法治變得比人更強大,人民從此只需要依靠法律,而不依靠任何人的意誌,因此能夠自由地生活。
“有壹種政府是為了統治者的利益,也有另壹種政府是為了被統治者的利益”,只有後者才能被稱為“自由人的政府”,霍布斯在思考馬基雅維利時…
馬基雅維利說,當——只有——當壹個國家的人民把自己政府的韁繩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時候,他們才能說,他們自由地生活,沒有奴隸制。
霍布斯的批評:混合政體的不可能性在於三個組成部分。沒有它們,主權將消失,我們不得不回到純粹的自然狀態。主權是這樣壹種權利,擁有它的個人或團體永遠不能放棄它的任何部分,即使它想保留其余部分。
...如果主權權利分離,稱之為國家是不合適的,只能使之退化。正如博丹所說:“就主權的本質而言,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鑒於另壹個命題,即始終有可能在服從政府的同時保持自由人,霍布斯認為,“自由是壹種非臣民生活的狀態”。相反,在任何形式的政府下,我們都必須絕對服從政府的主權。.....那種在政府下大談做自由人的理論家,其實根本談不上自由。
亞裏士多德~自由只能存在於人民自治的政權中...霍布斯承認“民主的基礎或終結是自由”。這句話的意思是,每個人都成為壹個主體,但人民作為壹個整體已經成為主權的* * *承擔者...除了在人民的國家裏,沒有人能享受自由。在壹個民主國家,每個人都成為主權權利的參與者...既然自由不能以臣服而存在,那麽壹個國家的自由無非就是政府和統治。
霍布斯考察了另壹個命題:“即使妳臣服於壹個君主政府,妳也可以繼續做壹個自由人”~ ~這是壹個純魚純珠的謬誤...他說,雖然* * *和民主的命題是錯誤的,但至少可以明確壹點,那就是“有權參與政府正在成為自由的先決條件”...怎麽可能完全臣服於主權?
P77,
自由的定義
或者不是,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指的是~“在我們共同組成社會之前”,我們所享有的自由,據說是壹種每個人都擁有的,並且利用自己天生的能力去追求自己目標的自由。
行動自由始終是壹個基於合法理由的行動問題。如果我們堅持執著於這種與生俱來的自由,我們會發現自己意外地生活在壹種戰爭狀態中,這其實是壹場對所有人的戰爭。
只有放棄我們與生俱來的自由,才能從生活中得到我們最想要的~希望生活平安,享受平安帶來的好處~體現在美好舒適的生活環境中。
.....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是沒有果實的自由。在國家之外,人們不壹定能享受到他們辛勤勞動的成果,但在國家之內,每個人都將能享受到他們有限的權利所帶來的成果。
霍布斯認為“民主的基礎或目的是自由”的觀點是好的,但他們並沒有因此而擁有更多的自由~ ~將自由授予實際上是主權的東西...
對自由概念的理解;
費爾默爵士~自由是我們想做什麽就做什麽的天賦能力。
霍布斯:自由就是無障礙的運動……(整個世界唯壹真實的就是運動,人的自由是這個整體概念的壹個亞種)
多拿自由的障礙來說:壹個是“外在”的障礙和“絕對”的障礙,壹個是“主觀”的障礙。
當我們談論包括人在內的各種物體的自由時,我們基本上是在談論運動的自由。我們可以說,每個人都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取決於人可以活動的空間是大還是小。壹個人在大監獄比壹個人在小監獄自由多了。
這種自由形式在公民協會成立後仍然存在。
當那些著作談到自由時,他們認為沒有必要受制於法律,那麽他們的理論就失敗了,因為在壹個民主國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國家裏都沒有這種自由。
臣民並不比奴隸更自由,甚至奴隸也不比臣民更自由。
甚至生活在絕對主權下的臣民也有權認為他們擁有公民自由,就像生活在民主國家或自由國家的人壹樣。
P114,
自由只是物體的屬性,這構成了霍布斯壹般物質理論的最基本原則。
利維坦~這本書將代表所有過去和所有以各種名義把持王位的人戰鬥。
我們同時生活在兩個世界之間,其中壹個被描述為自然事件,另壹個被描述為人為事件。
自然界由運動的物體組成,而生命本身只是“壹種肢體的運動”。這是壹個自然法則統治的世界,也是壹個沒有任何人類毛發的世界,所以沒有公平正義。
人造世界圍繞著壹個核心對象,這個核心對象是人自己為了調節相互關系而創造出來的。這個“人造人”的名字就是國家。這個政治體的形成依賴於壹個協議和壹封信的締結,而協議的作用就是把所有的原件合二為壹。
在這個框架中,自由的概念嵌入在哪裏?霍布斯將其定義為沒有外部障礙的運動。它意味著沒有“運動的外部障礙”。這既適用於理性創造,也適用於非理性和無生命的創造。這就是自由的本義~只是“物理自由”,即物體在沒有外部物理障礙的情況下自由移動。之前討論的主觀障礙在《利維坦》中被省略了。
“人的自由”正是因為壹個人發現“沒有障礙”阻止他隨意行動。這是對霍布斯政治理論的新定義。
霍布斯對自由的新定義——自由是指行為不存在障礙,除非障礙包含在行為者的本性和內在本質中(主觀障礙或內在障礙)。這就相當於說“自由就是沒有外在的障礙”,行為人自身的內在限制是逃不出自由的。
(法律原則)和(關於公民的)的缺陷之壹是,擁有行為的自由和實施行為的能力之間存在模糊的關系。(利維坦)達到了外部障礙和內部限制的區分,霍布斯據此闡明了自由和能力的區別。
內部障礙帶走能力,外部障礙帶走自由。
自願行為和自由行為的概念只是同壹事物的兩個不同名稱。
霍布斯把那些古典作家描述為“自由的假朋友”:他們“讀了希臘和拉丁作家的書”,所以在自由的虛假表象下,他們形成了鼓勵暴動的習慣,結果血流成河...為任何東西付出的代價都不如在這些西部地區學習希臘和拉丁作品付出的代價大...
壹切麻煩的起因是在自由問題上的壹個特殊謬誤:即自由是壹個獨立於專制權力而生活的問題,所以只有在自由國家而不是君主制下,我們才有希望作為自由的人生活。這種錯誤的觀點源於古代雅典人的觀點,他們被教導“他們是自由人,但所有生活在君主制下的人都是奴隸”。後來,這壹學說成為羅馬人的信條,他們也被“教導要憎恨君主制”。現在已經成為壹批民主主義作家的核心信念,他們繼續主張“人民國家的人民享有自由,君主國家的臣民都是奴隸。”
只有專制權力的存在,公民才能變成奴隸。因此,只有在自由的國家,我們才能作為自由人生活。這不僅是李煜、塔西佗等歷史作家的核心主題,也是孔塔裏尼、馬基雅維利等人關於自由生活的著名論文的核心主題。阿爾卡多:被困在最危險、最可恨的奴隸狀態中的人,不是卑微的仆人,而是最接近權力寶座的人。
霍布斯對* * *論和社會主義惡論的攻擊核心在於對“自由人”的新定義:自由人是在自己的力量和智慧所能做到的範圍內,不受阻礙地做自己絕對想做的事情的人。~ ~當我們談論這類演員的自由時,我們談論的是他們的運動能力沒有遇到壹些身體上的障礙。..................................................................................................................................................................................
當時公認的“自由人”的定義是:自由人是壹個獨立於他人意誌而生活的人,因此他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選擇的目標,不能被任意阻礙...這種觀點認為,專斷權力的存在,足以奪走我們的自由,把我們變成奴隸。
於是,自由與奴役的對立大大增強了。
* * *和霍布斯的界限是* * *和霍布斯把我們當作不受任意幹涉的必要條件,而霍布斯把我們當作不受事實上的障礙的充分條件。
我們完全有可能在臣服於絕對主權的同時成為壹個自由的人~原因只是“恐懼與自由相融。”
霍布斯的另壹個基本論點是:我們總是擁有根據自己的選擇來行動或違反法律的自然自由。
只有在人造的世界裏,法律才會把我們束縛到阻止我們行使自由的地步。如果我們回到現實世界和自然界,就會發現這些法律的鎖鏈根本沒有束縛壹個人的力量。
霍布斯攻擊* * *和自由意誌論者的最後結論是* * *和自由意誌論者認為我們可以在自由國家成為自由人。相反,即使在人們所能想象到的最絕對的主權主權形式下,我們仍然保持著我們與生俱來的自由。
當霍布斯談到自由國家時,在他看來,他們只是在談論壹個不言而喻的事實。任何獨立的國家都有按照自己的選擇行事的自由,因為他們並不富裕,也沒有義務這樣做...因此,他們有將權力與他們選擇的結合起來的自由,包括“抵抗或侵略他人的自由”...
p162,
根據自然的力量,每個人都應該在戰時盡力捍衛權威,因為他在和平時期受到權威的保護。
當壹群人中的每壹個人彼此訂立盟約,並授權壹個“法人”人格對他們行使主權時,壹個國家就建立了。
單壹人格,壹大群人互相訂立契約,每個人都授權單壹人格的行為,使他可以用大家的力量和手段,以自己認為有利的方式,尋求和平和防禦。這就是國家。這是偉大的立法委員譚的誕生,這是地球上的神的誕生,我們在不朽的神之下享有的和平與安全是感謝他。
君主的權利總是產生於臣民締結的契約。
當我們談論物體的自由時,我們不是在談論別的,而只是談論沒有使物體不能運動的外部障礙。
霍布斯說他是在回應兩個理論家,壹個主張過度自由,壹個主張過度權威。
P191,
自由不是被阻礙,而是按照自己天生的能力運動~這是霍布斯對自由的定義。
還是不要以為我們只需要享受我們事實上的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就足以算作自由人?公民聯盟中專斷權力的存在永遠不會摧毀我們的自由,無論壹個國家是君主制還是民主制,自由總是壹樣的。
自由主義者的觀點是,我們僅僅享受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是不夠的。如果我們想成為自由人,我們必須以某種方式享受這些東西~我們必須獨立擁有它們的任意權力,我們不能把它們從我們身邊奪走。.....他們主要關心的不是行動自由,而是獨立與依賴的完全對立。
霍布斯認為,如果我們想證明我們的自由已經被摧毀,妳必須能夠指出壹些可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