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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策 基本方略 戰略 的區別

基本國策這個詞在政策領域的分量好像顯而易見——應該是立國、治國之策當中最基本的政策;在公眾心目中似乎也淺顯易懂——應該與國計民生關系最大。但事實上基本國策到底指哪些政策,有何確定標準,確定過程中制度化情況如何,實施情況如何?這些基本問題,目前卻基本無章可循或語焉不詳。因此,下文將從基本國策確定標準入手,以制度化因素和非制度化因素對基本國策形成、實施的影響為線索,就我國現有的七個基本國策探討這些問題。

1我國基本國策的界定及其基本情況

1.1判定我國基本國策的實然和應然標準

基本國策到底是什麽政策?這是壹個從未在任何國家級公文裏得到定義的概念 ,也是壹個在許多場合都被隨口授予的概念。因此,基本國策在民間甚至在官方的誤傳都很多。例如,相當數量的人認為我國只有計劃生育和環境保護兩項基本國策,還有壹些人認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很多,諸如科教興國、壹國兩制、保護知識產權等。形成這種局面的壹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在許多人心目中只是壹種表達對某項政策重視程度的提法,甚至有壹些領導在公開場合信口將某方面的事務“提”成基本國策,以致公眾對此認識混亂。

事實上,我國在政策過程中對基本國策的形成似乎還是有章可循的——至少不能“空口無憑”。因此,可以把有關國家級文件中的明文規定作為確定基本國策的實然標準。當然,這種“明文”也是有層次的。考慮各種“文”的通過方式和效力不同,至少可分為法律規定、有全局意義的重大文件規定 規定和工作文件 規定三個層次:

嚴格意義而言,某方面的政策上升到基本國策必須法定——不僅因為這樣才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還因為這樣才能確保在實施中“依法行政”。在法律規定中,《憲法》當然是最高層次。然而,我國的《憲法》中雖然規定了政府必須承擔的若幹重要事務(計劃生育、環境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男女平等、衛生、教育等),卻沒有明確基本國策概念。同時,並非列在憲法中的國家的目標條款都能稱為基本國策——《憲法》尤其是《憲法》“總綱”裏有許多規定只是闡述了國家應該承擔、倡導的事務 ,並不能將其都稱為基本國策。壹般而言,其中少數具有明確針對性且具有急迫性的“國計民生”問題,才通過領袖 講話、文件規定 以及法律規定等方式逐漸發展成了對應的基本國策。而更多的,則只是壹個部門負責的工作而已。考慮到《憲法》以及各種基本法中都沒有明文規定“基本國策”,只能將單項法的規定作為最高層次的基本國策確定方式;而跨年度重要文件,需經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黨中央批準通過並對現實工作有較強、較長的指導效力,因此也算得上較高層次的確定方式;相形而言,黨中央、國務院具體部署某壹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就是層次最低但也算得上“白紙黑字有據可依”的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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