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員離崗期間的工資、醫療待遇、意外傷害保險等和其他有關保險,應由用人單位負責。第五條 科技人員兼職或離崗領辦、創辦科技企業和從事科技服務活動的,應當保守原所在單位的技術秘密。
科技人員使用原所在單位或他人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應與原所在單位或他人簽訂許可或轉讓協議。
兼職、離崗的科技人員可與原所在單位協議,無償或以成本價有償使用原所在單位的科研儀器設備。第六條 鼓勵高等院校設立專職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科技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工作崗位(以下簡稱科技創業崗),組織科技人員進行集體創業。科技創業崗按照不低於學校在職教學科研人員總數2%的比例設定。
科技創業崗的科技人員,享有與其原崗位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其中,從事技術中介、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人員每年還應從稅後利潤中獲得不低於20%的獎勵和報酬;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創辦科技企業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職務科技成果在本省範圍內轉化成功後,所在單位應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以技術入股的形式實施轉化的,可按不低於該成果入股作價金額50%的股份作為獎勵和報酬,持股人享受相應的股份權益。
以技術轉讓方式實施轉化的,可按不低於技術轉讓所取得的稅後利潤中的50%的比例用於壹次性獎勵和報酬。
單位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可連續5年從實施該成果的年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獎勵和報酬。
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和報酬份額不低於獎勵和報酬總額的50%。第八條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國有事業單位持有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後壹年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所在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
對作為技術儲備的職務科技成果,從成果完成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實施轉化的,原所在單位應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相應的經濟補償。兩年後,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照前款的規定對該項科技成果進行轉讓。
作為技術儲備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成功後,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獲得獎勵和報酬(扣除已補償部分)。第九條 科技人員創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金額度辦理,其他類型的科技企業註冊資金不受最低限制。留學歸國人員創辦科技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註冊資本金可比照外商投資企業在兩年內分期繳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術成果作價部分)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50%,在首期繳付的出資中,高新技術成果作價部分不得超過首期出資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