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這個問題涉及到馳名商標的保護。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我國規定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1)《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TRIPS協議有關於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範圍的規定。協議關於未註冊馳名商標範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6條的第2款。該款規定:“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
該制度在客觀上賦予上述外國馳名商標以國際效力,某種程度上打破了商標只具有地域性的傳統觀念,使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成了國內馳名商標保護的壹種延伸,有利於國際著名商標的保護。
3、對於能否要求賠償,因為未在我國註冊,我國只規定了對註冊商標的損害賠償,因此公司賠償損失的要求不能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