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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鼓勵集成電路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1)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襯底,將至少兩個元件與至少壹個有源元件和襯底中或襯底上的部分或全部互連線集成在壹起,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最終產品;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兩個部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三)布圖設計權利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復制,是指重復制作布圖設計或者包含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行為;

(五)商業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為。第三條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投入商業使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了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參加了保護布圖設計的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第四條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且在創作時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未將其視為常規設計。

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整體上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第五條本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不延及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第六條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管理。第二章布圖設計專有權第七條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壹)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

(二)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投入商業使用。第八條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

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本條例保護。第九條布圖設計的專有權屬於布圖設計創作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根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願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布圖設計,是創作者。

由作為創作者的自然人創作的布圖設計。第十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合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享有專有權。第十壹條委托創作的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歸屬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享有專有權。第十二條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65,438+00年,自布圖設計申請登記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使用之日起計算,以較早者為準。但是,無論其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使用,布圖設計自創作之日起15年後,不再受本條例保護。第十三條布圖設計專有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專有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轉移。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或者終止後,其專有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布圖設計進入公共領域。第三章布圖設計登記第十四條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負責布圖設計登記,受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第十五條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申請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

(壹)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二)布圖設計的副本或者圖樣;

(三)布圖設計已經投入商業使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四)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條布圖設計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使用之日起兩年內未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申請登記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不再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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