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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鼓勵集成電路技術的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壹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壹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三)布圖設計權利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復制,是指重復制作布圖設計或者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行為;

(五)商業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為。第三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境內投入商業利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創作者所屬國同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與中國***同參加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第四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

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為整體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第五條 本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第六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第七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壹)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復制;

(二)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投入商業利用。第八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產生。

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本條例保護。第九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於布圖設計創作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依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誌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布圖設計,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創作者。

由自然人創作的布圖設計,該自然人是創作者。第十條 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合作者約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專有權由合作者***同享有。第十壹條 受委托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約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專有權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前日期為準。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後,不再受本條例保護。第十三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專有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專有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該布圖設計進入公有領域。第三章 布圖設計的登記第十四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負責布圖設計登記工作,受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第十五條 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壹)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二)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

(三)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四)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條 布圖設計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2年內,未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不再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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