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中管轄是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將壹些專業化程度比較高或者分布比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壹法院進行統壹管轄的制度。 目前我國實行的集中管轄案件比較多,卻大都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案件、 知識產權案件等案件中,行政訴訟案件在集中管轄方面尚屬新的領域。行政訴訟集中管轄作為集中管轄的壹種,是指對特定轄區內的行政訴訟案件交由壹個或者幾個特定的法院進行集中管轄的制度。行政訴訟集中管轄制度既是壹種改革創新的方法,又是壹種新的司法管轄模式,它可以解決當前行政司法環境惡劣、行政審判效率不高、司法資源配置不當等諸多現實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