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取得的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八條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壹)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壹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擅長編程的人員在獨立完成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工作之後,若是該軟件並不與現存的軟件相似或者是相同,那麽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軟件開發者就獲得了軟件著作權,此後在法律保護期間內,著作權人可以自由的處置該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