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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采訪問題。

第壹,可以肯定的說有,無論是國內的還是國外的記者都有,可以在附件中看到。可以百度壹下。

第二,可以拒絕采訪,比如當事人太難過,事件還沒被揭露等等。,而且有時候是公安人員在埋伏“釣魚”的情況,當時不方便報道,以免泄露消息。做了丟人的事,記者暗訪又是另壹回事。至於“推脫、不接收等。”,嚴格來說是拒絕面試的意思。

第三,據說是stefsun_0723魔術師4級。估計妳不是記者,就算不稱職,因為妳不會用記者的權利,妳也沒有勇氣出來寫真實的文章。妳想的大多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真相和妳的讀者,所以妳不是真正的記者。不存在記者采訪時越級的問題。只要是記者,想去也敢去。當然,有些地方是不允許隨便采訪的,比如軍事基地。所謂“上級批準”多指“非本令人員不得入內”的地方。

扶手

壹.責任

第壹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事業肩負著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崇高使命和社會責任。

第二條熱愛祖國和人民,珍惜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

第三條忠於黨的新聞事業,堅持黨性原則,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第四條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第五條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如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傳播知識,熱情提供服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這是真的

第七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對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報道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得捏造新聞,歪曲或誇大事實。

第八條信息來源必須真實可靠。要深入新聞現場收集第壹手資料,保證新聞要素的準確性;未經證實的信息應予以說明;除了需要對信息保密之外,還應在報告中註明信息來源。

第九條認真核實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事實、背景資料、引文和報告語言。稿件中使用的聲音、圖像、數據、文獻摘錄等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科學、統壹。

第十條報告中的細節必須真實,不得誇大、臆想或誇大。報道中使用的聲音和圖像應來自與報道主題相關的新聞現場或編輯活動,而非個人編造或拼接。

第十壹條對事實進行報道、說明、解釋和評論時,應當全面把握和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本質和主流,避免因表面的、片面的報道而使公眾對事物的判斷出現偏差或錯誤。

第十二條報告壹經發表,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

第三,公平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職業理念,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忠於事實、追求真理的職業精神。

第十四條堅持準確、公正、全面、客觀報道的原則。不要報道影響公眾利益的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

第十五條區分報道事實和評價事實,不將評論或猜測作為公認的事實發表。

第十六條不參加任何可能損害自身公正和名譽的組織或活動;不得在其所服務的媒體上發表對本人及親屬訴訟相關事件的報道和評論;不要阻撓正當的輿論監督。

第十七條正確行使輿論監督職能,敢於批評和揭露違法亂紀、消極腐敗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風氣,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八條批評性或揭露性報道應當有利於解決問題。不追求所謂的“轟動效應”和嘩眾取寵;不要用個人情緒代替政策法律,發泄個人憤怒,誹謗他人。尊重被批評者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第十九條案件報道不應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判決。不偏袒訴訟的任何壹方;案件判決前不得作出定罪或定性報告;不暗訪庭審活動;公開審理的舉報案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報道中應當避免對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和居住地的歧視。

第四,方向

第二十壹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必須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二十二,政治習俗,事實,安全播出都控制得很好。杜絕政治導向和政策失誤,不給不良言論和有害信息提供傳播渠道。

第二十三條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原則,及時傳達黨的主張,反映人民的呼聲,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輿論環境。

第二十四條報告內容應當符合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習俗等社會環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堅持正確的新聞價值導向,維護國家尊嚴、民族榮譽和社會公德。不提倡利己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人生觀、價值觀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條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認真考慮新聞傳播的社會效果。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不報道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公眾利益的內容。堅持報道的高質量、高品位,不迎合低俗、低品位。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件、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要註意把握分寸、時機和力度,解疑釋惑,積極引導。不炒作、刻意制造輿論“熱點”,誤導受眾。

動詞 (verb的縮寫)埋怨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遵守敬業奉獻、誠實公正、團結協作、遵紀守法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尊重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和肖像權,不暴露他人隱私,避免損害他人名譽的報道。

第三十條努力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環境。不得傳播含有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偽科學的內容。

第三十壹條報道事故時,應當考慮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在提問和錄音或者錄像時,應當避免造成心理傷害。

第三十二條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在報道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受害者時,應對錄音和圖像進行特殊處理,使其無法辨認;不要公布他們的真實姓名,也不要描述犯罪過程。

第三十三條涉及使用其他新聞來源的報道,應當尊重其他新聞來源和相關作者的知識產權。內容的選擇應該忠實於原文,不能斷章取義。

第三十四條尊重被采訪人的陳述和要求,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介紹信。

第三十五條維護良好的社會形象。報道活動時,衣著、語言、行為要符合大眾審美趣味,避免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十六條同行之間相互尊重,相互學習,相互支持,開展正當的業務競爭。

六、清正廉潔

第三十七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廉潔自律,克己奉公,反對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三十八條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間接為自己、親屬和他人謀取私利。

第三十九條不得擅自組織采訪,不得擅自參加他人組織的采訪。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舉報對象索要、收受或借取錢物。

第四十,不要以批評報道相威脅或以表揚報道相引誘,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利。不得以“公開曝光”、“編造內參”等方式脅迫他人達到個人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第四十壹條嚴格區分新聞報道和廣告,不以任何形式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不利用新聞報道吸引贊助和廣告;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變相廣告或形象宣傳;廣告和廣告信息應有明顯的廣告標誌。

第四十二條自覺遵守廉政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補充條款

第四十三條全國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的編輯記者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標準的編輯記者將在行業內通報批評;違反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編輯本段]外國記者采訪條例

第壹條為了方便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采訪報道,促進國際交流和信息傳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是指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新聞報道的分支機構。

本條例所稱外國記者包括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短期記者。外國常駐記者,是指由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在中國境內常駐6個月以上,從事新聞報道的專業記者;外國短期記者是指在中國停留不超過6個月,從事新聞報道的職業記者。

第三條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依法保護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的合法權益,為其依法從事新聞報道業務提供便利。

第四條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報道,不得從事與其機構性質和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外交部)主管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外交部委托,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地方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和其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有關的事務。

第六條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和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外交部批準。

第七條外國新聞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下列材料:

(壹)新聞機構總部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2)通訊社介紹;

(三)擬設機構負責人、擬派遣常駐記者及工作人員的介紹;

(四)新聞機構在其所在國設立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八條在中國設立常駐新聞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後,常駐新聞機構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向外交部申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其中,常駐北京以外地區新聞機構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領《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

第九條外國新聞機構申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下列材料:

(壹)新聞機構總部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二)擬派遣記者介紹;

(三)擬派往所在國從事職業活動的記者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兩個以上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同壹常駐記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分別辦理申請手續,並在各自的書面申請中註明該記者兼職的外國新聞機構。

第十條外國常駐記者申請獲得批準後,被派遣的外國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申領外國常駐記者證;其中,常駐北京以外地區的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領外國常駐記者證。

外國記者取得外國常駐記者證後,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

第十壹條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變更名稱、常駐地區等事項,應當向外交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辦理變更手續。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變更負責人和辦公地址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外交部;其中,駐京外常駐新聞機構應當在負責人和辦公地址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

第十二條外國常駐記者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外國常駐記者應當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外國常駐記者資格,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註銷。

第十三條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擬終止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30日前通知外交部,並自終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和其常駐記者外國常駐記者證的註銷手續。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超過10個月無常駐記者的,視為該機構自動終止業務,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予以註銷。

外國常駐記者每年在中國停留時間少於6個月的,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註銷。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在其常駐記者離任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記者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和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的記者,其記者證自註銷之日起10天後自動失效。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的記者,應當自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或者居留許可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外國記者常駐或者短期采訪,應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申請記者簽證。

第十六條外國記者隨同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議長、王室成員或者政府高級官員來華采訪,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家有關部門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關申請辦理記者簽證。

第十七條外國記者在中國采訪,必須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外國記者短期采訪應攜帶並出示外國常駐記者證或簽證。

第十八條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從事輔助性工作。外事服務單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指定。

第十九條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後,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二十條外國人未取得或者持有有效外國常駐記者證、短期記者簽證在中國境內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新聞采訪活動,並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理。

第二十壹條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外交部給予警告,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記者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二條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中國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外交部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記者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7月6日起施行。1990 65438+10月19國務院發布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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