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於甲方享有。
三、乙方在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識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四、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五、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以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
六、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為止。
七、鑒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大量屬於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故甲乙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前,甲方有權提前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九、乙方承諾,其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十、乙方因職位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壹切記錄著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盤(光盤、U盤、硬盤等)、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
十三、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壹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十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