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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創新引起了制度創新而制度創新帶來了新的經濟增長是否正確

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理論評析

2012年08月21日 13:50 來源:《中州學刊》(鄭州)2002年01期第51~53頁 作者:袁慶明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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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在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問題上,究竟是前者決定後者,還是後者決定前者,長久以來,經濟學家們爭論不休。本文認為,在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問題上,無論是舊制度經濟學家的“技術決定論”還是新制度經濟學家的“制度決定論”都是片面的,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的關系應是壹種“交互決定”的關系。

關鍵詞:技術創新 制度創新 技術決定論 制度決定論 交互決定論

作者簡介:袁慶明(1966-),男,湖南湘潭人,湖南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從事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湖南大學金融學院,湖南長沙410079

凡勃侖與阿裏斯的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理論

在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問題上,凡勃侖與阿裏斯認為,是技術創新決定制度創新,而不是制度創新決定技術創新,即主張“技術決定論”。

凡勃侖的“技術決定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質環境(技術)決定制度,因為制度就其性質而言,就是對這類環境引起的刺激發生反應時的壹種思想的習慣方式。因而,制度必然隨著物質環境(技術)的變化而變化。2.物質環境(技術)是不斷變化的,制度是以往過程的產物,同過去的環境相適應,無論如何也趕不上天天都在變化的環境(技術)。3.制度具有保守的傾向,除非是出於環境(技術)的壓迫而不得不改變,壹般總是想無限期地堅持下去。(註:凡勃侖:《有閑階級論》,商務印書館,1964年中譯本,第139-142頁。)在強調技術變遷決定制度創新的同時,凡勃侖並不否認制度創新對技術創新有壹定影響。凡勃侖指出,價格體系的發展中所包含的思想習慣“跟現代機器技術的興起有很大關系”。與此同時,商業制度導致新技術的引進,導致新技術在私人利益而非社會利益基礎上的利用。(註:盧瑟福:《經濟學中的制度:老制度主義與新制度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中譯本,第115-116頁。)

阿裏斯的技術決定論比凡勃侖的更為徹底。在阿裏斯看來,制度對技術創新只有阻礙作用。阿裏斯認為,人類行為本質上分為兩種類型:壹種是工具使用或稱影響生產的技術活動,另壹種是強化地位與權威的禮儀活動,即制度。前者是動態的,不斷前進的,而後者是靜態的、保守的。制度始終是日益進步的變革的障礙。

諾思與拉坦的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理論

在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問題上,諾思認為,是制度創新決定技術創新,諾思主張“制度決定論”。拉坦則認為,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雖然相互影響,但壹方並不能決定另壹方,二者之間是互不決定的,即主張“互不決定論”。

諾思認為,對經濟增長而言,起決定作用的是制度創新。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而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註:諾思、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華夏出版社,1999年中譯本,第5頁。)在肯定制度創新對技術創新的決定性作用的同時,諾思並不否定技術創新對制度創新有壹定的作用。

在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問題上,新制度經濟學家拉坦則認為,爭論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誰決定誰沒有什麽意義,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的關系。他認為,引起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原因是非常相似的。壹是對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需求的原因是非常相似的。二是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供給的轉變是由類似的力量形成的。科學與技術知識的進步降低了由技術創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社會科學及有關專業的知識的進步降低了由制度效率的收益(包括在解決沖突時的技能的提高)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註:拉坦:“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8-339頁。)

馬克思的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理論

在馬克思的理論中,並沒有明確使用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這樣的概念,但馬克思關於生產力與生產關系辨證關系的原理實際上就是關於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的理論。在馬克思的生產力範疇中,生產資料和勞動者都是和壹定的科學技術密切結合著的。生產工具的發明和創造,勞動對象的革新和利用,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創新;勞動者也必須掌握和利用科學技術,才能不斷地解決人和物的矛盾,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可以認為,技術創新屬於生產力範疇,生產力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術創新的結果。馬克思的生產關系範疇指的是人們在社會生產中發生的、壹定的、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關系,實際上是有關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關系的經濟規則和合約,即各種制度安排。可以認為,制度屬於生產關系的範疇,生產關系的變革實際上是制度創新的過程。對於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辨證關系,馬克思認為生產力及其發展變化決定著社會生產關系的性質及其發展變化,即技術的發展變化決定著制度的變遷。是技術和生產力的內在變化引起了原有的生產關系的外在不適應,從而引起生產關系的改變。

馬克思不僅強調生產力對生產關系的決定作用,還十分重視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巨大反作用,即制度創新對技術創新的巨大作用。在闡述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關系時,馬克思指出,當壹種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的性質和狀況時,它會對生產力的發展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而當生產關系不適應生產力的性質與狀況時,則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當壹種生產關系不適應生產力的性質和狀況時,只有通過革命等手段推翻舊的生產關系即進行制度創新才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技術的創新。

“交互決定論”的提出及對上述觀點的評價

筆者認為,不僅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是動態地發展的,而且二者之間也是在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中演進和發展的。在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動態發展中,技術創新是壹種基始的決定力量,正是它推動和決定了制度的變革和創新,而隨著某些根本性制度的創新,制度對技術創新也越來越成為壹種決定性推動力量,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是壹種交互決定的關系。

生產力和技術是不斷發展和進步的,因為生產力的發展、技術的進步有其內在的動力,這種內在動力就是生產力諸構成要素之間的內在矛盾,它是生產力發展和技術進步的內在根據。其中,勞動者和勞動資料(主要是生產工具)的相互作用,是生產力發展的最基始的動力,正是這二者的矛盾運動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勞動者是在生產中起主導作用的因素。勞動者改革生產工具(即進行技術創新)是為了降低勞動強度、提高勞動效率(這裏撇開階級社會中剝削階級為了增大剝削量而改進生產工具的目的)。隨著生產工具的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生產經驗和勞動技能也在不斷提高,這反過來又會促進生產工具的改革。可見生產力的發展、技術的進步過程就是勞動者和生產工具相互作用的過程。

生產力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必然對制度的變革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其主要表現是,原有的制度會越來越不適應生產力發展和技術進步的要求,使生產力的核心要素——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和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受到壹定程度的抑制。這時制度的變革和創新就成為壹種客觀的、必然的要求。制度創新以後,能否有效地促進生產力發展和技術進步,則是判斷新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依據。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說是生產力發展和技術進步決定制度變革和創新。

壹旦適應生產力發展與技術進步的制度得以創新(離不開人的主觀推動),它又會反過來給技術進步以巨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隨著知識產權制度和競爭性市場制度等有利於技術進步的根本性制度確立以來,制度對技術創新的推動作用已經遠遠超過了生產中內在的自發力量的推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制度的變革和創新確實對技術進步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對技術進步與制度創新的關系,可以這樣來看:動態的技術進步是制度得以變革和創新的首要的推動力量,而當有利於技術創新的根本性制度壹旦創新,它又會反過來給技術進步以決定性的推動力。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就是這樣在相互促進和相互決定中演進和發展的。

如果根據是否動態化地看待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有關二者相互關系的各種理論大體上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壹是技術創新動態化而制度創新靜態化觀點,認為制度創新不過是技術創新的自發的派生物;二是制度創新動態化而技術創新靜態化的觀點,認為技術創新不過是制度創新的自發的派生物;三是平行地處理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動態過程,認為二者雖有相互影響卻沒有決定性的相互作用,因而不存在誰決定誰的關系;四是交叉處理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的動態過程,認為二者之間存在辨證的交互性的決定作用。

顯然,凡勃侖、特別是阿裏斯的“技術決定論”,屬於上述的第壹種類型。凡勃侖和阿裏斯強調技術創新對制度創新的決定性作用,認為只有技術創新是惟壹動態的因素,制度創新始終是被動的、滯後的、相對靜態的。諾思的“制度決定論”代表的是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理論的第二種類型。制度創新被看作是經濟增長與技術創新的惟壹決定因素,技術創新不過是由制度創新決定的伴隨物。在諾思的這壹理論中,制度創新雖然是被動態化了,而技術創新卻被相對靜態化了。諾思的問題在於否定了技術創新自身的發展也有內在的規律性和相對的獨立性及其對制度創新的決定性作用。實際上,制度創新的最終原因和根本動力恰恰是技術進步和生產力的發展。就以專利制度的產生來看,它正是順應技術取得更大進步的客觀要求而創立的。諾思雖然也談到了技術創新對制度創新的影響,但在諾思的理論框架中,技術創新對制度創新的影響基本上是靜態的,而不是在壹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之中。

那麽,像拉坦那樣,把技術與制度看作是由某些***同原因所決定的創新過程,二者雖然相互影響卻並不存在壹方比另壹方更優先的觀點是否正確?這裏的問題在於,能否從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原因的某些相似性,得出二者並不存在相互之間的任何決定性作用,顯然不能。例如拉坦認為,土地價格相對於勞動力價格提高是導致某些節約土地使用的技術變遷與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的***同原因,(註:同上書,第338頁。)因而節約土地使用的技術變遷與土地產權制度變遷之間並不存在哪壹方起決定作用的問題,但是我們要問:是什麽原因決定了土地價格相對於勞動力價格的提高?顯然是技術進步導致的人口增長的結果。這裏仍然表現出技術進步對制度變遷的決定性作用。

在所有有關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的理論中,只有馬克思的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原理才是惟壹動態地辨證地看待二者關系的理論。因此,較之上述幾種觀點,馬克思的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理論更全面、更科學。當然,對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馬克思的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基本原理上。我們認為,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是壹個“交互決定”的動態演進過程。其中,技術創新在從根本上要求制度創新的意義上,對制度創新起著基始性的決定作用;而某些根本性制度的創新在作為技術創新實現的前提條件的意義上,對技術創新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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