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和引進的主要形式有:成套設備的引進和轉讓、合作生產、補償貿易和合資經營。
由於技術轉移的程度和性質不同,技術轉移可以分為四種基本類型:
1,專利權轉讓。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轉移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2.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轉讓方將其對特定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3.專利許可。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許可人作為轉讓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的技術轉讓形式。
4.非專利技術轉讓。非專利技術(技術秘密)轉讓是指轉讓方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並在雙方之間明確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技術轉讓形式。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技術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轉讓包括
1.相關專利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1)專利申請權轉讓;
(二)專利權的轉讓;
(3)專利許可。實踐中,所有權的轉讓很少,絕大多數是使用權的轉讓,即專利實施許可,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
2.商標權的許可。
單純的商標轉讓或許可不能視為技術轉讓活動。事實上,技術轉讓往往是貿易中使用各種知識產權的綜合行為,包括商標的轉讓或使用許可。壹般情況下,只要技術供方願意向受方提供技術秘密,也就同意向對方提供商標使用權。
參考百度百科-技術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