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
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位於某市的壹家生產企業,2017年度自會計核算取得主營業務收入68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6000萬元,營業外收入4500萬元,應扣主營業務成本420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3500萬元,營業外支出3200萬元,當年實現利潤總額2600萬元。
其中:其他業務收入中含技術轉讓收入2300萬元,與該收入對應成本和稅費***計1400萬元,要求:計算技術轉讓所得的納稅調整
技術轉讓所得2300-1400=900萬元
技術轉讓所得的納稅調減500+200=700萬元(超過500萬元減半征收)
擴展資料
壹、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
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二、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三、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