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加強房源發布管理,凈化市場交易環境,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和《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人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建[2065 438+06]168號)要求,現就規範房源發布、加強房地產經紀人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規範經紀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業務委托前,應當核對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房屋權屬證書等材料;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並備案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編號規則,確保自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編號唯壹。
第二,做好住房盡職調查。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發布房屋信息前,應當請委托方協助核實房屋產權,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房屋狀況說明書應註明房屋產權、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編號、位置、面積、掛牌價格、房屋圖片等。其他應當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三,規範房源信息發布。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產權人書面授權,不得發布房屋信息,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同壹房源信息應當壹致,並在房源信息的顯著位置標註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號、信息發布經紀人在實名登記的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二維碼等信息。
第四,嚴格房屋信息管理。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所有發布渠道下架;對於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產中介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下架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已發布房屋信息的管理,發現房屋毀損、滅失、被查封等對房屋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從各種渠道刪除房屋信息。
五、規範經紀人執業行為。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職業規範開展經紀服務,佩戴由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統壹制發的實名登記工作牌,包括機構名稱、姓名、二維碼等內容,取得實名房源,對外發布房源信息。
六、引導行業自律管理。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雙隨機壹公開”的要求,不定期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抽查和檢查。對於誠信規範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在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對於不規範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采取增加檢查頻次、約談機構負責人等措施,促進行業自律管理。
七、加強聯合市場監管。各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及時處理房地產經紀服務投訴舉報,對擅自發布房屋信息等違規行為,責令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罰,結果記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