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銷售部分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上的。
尚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和二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刑事案件中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的商品的定罪量刑,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銷售部分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上的。
尚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和二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