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是指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嚴重。其中,屬於“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形有: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大小寫或者文字排列,與註冊商標基本相同的;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之間的間距,與註冊商標基本相同;改變註冊商標的顏色,不影響該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僅在註冊商標上增加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的元素,不影響該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表達;與壹個立體註冊商標的立體標誌和平面要素基本沒有區別;其他與註冊商標基本不能區分、對公眾有誤導性的商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壹)改變與其註冊商標基本相同的註冊商標的字體、大小寫或者字母排列的;
(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之間的間距,與註冊商標的間距基本相同的;
(三)改變註冊商標的顏色,不影響該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征;
(四)僅在註冊商標上增加缺乏顯著特征的通用名稱、型號等元素,不影響該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表達;
(五)與立體註冊商標的立體標誌、平面要素基本無法區分;
(六)與註冊商標基本相同並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其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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