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食品安全監管和價格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 制定和實施提高質量整體水平、標準化和計量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三) 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 負責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的責任。
(五) 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含網絡商品等虛擬交易)行為和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組織建設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監管體系;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牽頭打擊傳銷違法行為;承擔酒類市場監管職責;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及其相關行為進行的檢查、審核、評議、糾正等活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監督,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