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176條規定,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立案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擴展數據:
同時,刑事訴訟法指出了檢察院不起訴的壹些問題:
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174條
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