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可以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出資,但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30%,其余70%可以是無形資產或者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允許出資的有:商標權、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著作權和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價值通過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價值評估報告來認定其價值)。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且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撤資減資主要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
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