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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壹般多久

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壹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壹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壹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壹方告知另壹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壹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壹方對另壹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而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分為無期保密和有期保密,無期保密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而有期保密則由雙方***同協商,確定保密時間,在保密期限內,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保密協議的有效期是由簽訂保密協議的雙方通過協商確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但是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保密協議的有效期。大部分的企業與員工約定的保密期為兩到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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