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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規定的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

答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有四項義務,即交付貨物及單據、轉移貨物所有權、貨物的品質擔保、貨物的權利擔保四項義務。其中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是權利擔保義務的壹部分,是指賣方應保證其所出售的產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如果在買方接受貨物後,任何第三人通過司法程序指控買方所購的貨物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賣方應承擔代替買方應對指控的義務。

這項義務的履行有兩個限制條件:

(1) 地域限制。若規定賣方出售的貨物不得侵犯世界任何壹個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是不現實的,所以公約在地域上作了兩個限制:①若雙方約定了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售地,則第三人的請求必須依次使用地或轉售地法律提出。②若雙方沒有約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售地,則第三人的請求必須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提出。若買方有壹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如果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2) 主觀限制,即在買方主觀已知情況下免除賣方義務,具體包括:①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人的此項權利或要求時。②第三人的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格式。

另外,買方應在已知或應知第三人的權利或要求後壹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否則賣方不再承擔此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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