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為進壹步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根據落實世界貿易組織關於中美知識產權爭端裁決的現實需要,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該決定於2010年4月6日起施行。這次修改涉及兩個條款,即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六章和第六十壹條。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10年2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壹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和管理。”
2.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本決定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2011 7月13日,《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在北京正式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