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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基本特征

簡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基本特征如下:

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區別是,股份制適用於任何企業,而股份合作制壹般適用的是小型企業。並且股份制是資本的結合,而股份合作制是資本和勞務的結合,實行的是按股分紅與按勞分紅相結合。

具體如下:

壹、股份制:

股份制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壹種企業組織形式。它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於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壹種企業組織形式。

股份制企業的主要特征:

①發行股票,作為股東入股的憑證,壹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壹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②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具有風險承擔責任,股份制企業的所有權收益分散化,經營風險也隨之由眾多的股東***同分擔;

④具有較強的動力機制,眾多的股東都從利益上去關心企業資產的運行狀況,從而使企業的重大決策趨於優化,使企業發展能夠建立在利益機制的基礎上。

二、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為基礎,實行以企業職工的勞動聯合與資本聯合為主的企業組織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是以資金、實物、技術、勞 動等作為股份,自願組織起來從事經營,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有公***積累,能獨立承擔法律及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

股東的作用: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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