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受償。
抵押是壹項重要的財產擔保行為。抵押擔保對債權人比較安全可靠,同時財產抵押之後,並不轉移占有,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使用,因此以財產抵押作為擔保的越來越多。銀行多數采用貸款的方式。
抵押可以是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的擔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抵押設定壹般須辦理登記手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受償。
質押分: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權利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
(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
(2)標的物的移轉占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識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占有。
(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壹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留置權人占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壹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占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