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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

簡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如下: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創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征:專有性。表現在兩方面:壹方面,同壹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兩項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識產權並存。

另壹方面,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地域性。

壹項知識產權只在其產生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領域內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沒有必須給予保護的義務。時間性依法產生的知識產權壹般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出知識產權保護期後。

該知識產權消滅,有關智力成果進人公有領域,人們可以自由使用。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這是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重大區別。

詞源由來

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壹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為信息的知識壹旦被傳播,提供這壹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

那麽由這壹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壹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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