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說作者寫‘同人作品’是因為可以用原著的人物與性格勾起讀者的興趣,聚攏粉絲;另壹方面,對原作也有好處,能夠大大延長其生命力。
壹些網絡作家認為,“同人作品”是否盈利是關鍵問題。
江南的《此間的少年》經過多次再版,又有了影視的版權開發,“同人作品”最初的非盈利色彩不再了。尤其是版權的出售和擴大,甚至將作品授予影視公司影視化,進壹步進入大眾傳播的範圍,對原著版權及作者缺乏尊重。
廣東省網絡作家協會副主席認為,網絡文學這些年的發展,可能很多從最初非盈利、純致敬的“同人作品”寫作,已經開始讓很多寫作者獲得很大的收益,所以在IP市場價值水漲船高的環境下,需要重新審視“同人作品”的寫作界限和版權問題。
現在的中國互聯網文化產業,尊重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常態,這是所有正規市場參與者的立身之本。沒有版權,就沒有文化產業。金庸訴江南案對行業來說是壹次提醒,對於高創作者的版權認識非常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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