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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加強市場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包承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場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尊重知識產權,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社會責任的原則。第四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壹監督管理。

網信、保密、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大數據管理、市場監管、人防、知識產權、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不得從事相關測繪活動。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測繪資質許可事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並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六條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並接受分支機構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分支機構工作人員辦理異地測繪工作證提供便利。第七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或者依法自行實施。其中,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適合公開招標的,不得公開招標;涉及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八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其他涉及測繪地理信息業務的項目,有關部門在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已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可用且不需要重復的,不得重復。第九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在規劃、用地、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階段涉及多項測繪業務的,應當采取壹次委托、聯合測繪、* * *共享測繪成果的多測合壹方式實施,避免重復測繪。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統壹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要求和規則,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互認機制。第十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評標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測繪工程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壹。第十壹條招標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通過設定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或者不合理的招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參加投標或者政府采購。

兩個以上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投標。第十二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合同價格的確定,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原則自主定價。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協會可以為會員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價格咨詢服務,發布咨詢信息。第十三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合同示範文本,包括相關質量技術要求、價格、項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識產權保護、違約責任等條款。

招標或者政府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辦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網上非會議備案提供便利服務。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規辦理。第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主體工作和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工作不得轉包。

水利、交通等綜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統工程中的測繪地理信息服務,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承擔。需要分包的,應當征得承包單位的同意。

測繪地理信息監管項目和以多測形式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禁止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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