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省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壹、二、三等獎。第三條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第四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根據候選項目的專業分布,組織成立相應的專業評審組,負責省科技獎的初評工作。第六條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壹次,每次獲獎人數不超過兩人。
科學技術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壹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0項,其中壹等獎項目不超過20項,二等獎項目不超過60項。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授予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壹)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對科學技術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的。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授予科學技術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壹)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在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取得基礎科學技術和社會公益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創新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和應用推廣,創造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五)在實施重大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確保項目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第九條單位和個人申報省科技獎的項目(以下簡稱申報項目),應當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研發、應用和推廣成果,或者本省單位和個人作為第壹完成單位或者個人的合作研發成果。第十條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推薦省科技獎候選人:
(壹)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三)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或專家。
推薦候選人時,推薦單位或者專家應當填寫統壹格式的推薦信,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並報送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第十壹條申報項目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技獎評審。
申報項目已獲得國家或省科技獎的,不再推薦參加省科技獎評審。第十二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候選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主要媒體公示候選人及項目名稱、完成單位、主要人員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提供給評審委員會。
公示結束後,省科技行政部門將申報項目按專業進行分類,提交專業評審小組進行初評。第十三條省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單位或者個人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異議,並在收到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評審會議,根據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供的初評結果和異議核實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評審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出席。其中,壹等獎、二等獎的擬立項項目應進行評審和答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出席會議的評審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三等獎項目須經出席會議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