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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是什麽

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有以下幾點:

(壹)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移交所經管的涉密文件、資料及其它秘密載體,並簽訂保密書等。經本部門驗證無誤後,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

(二)離崗涉密人員實行脫密期制度,脫密期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壹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三到五年,重要涉密人員為兩到三年,壹般涉密人員為壹到二年。脫密期自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

(三)涉密人員在崗脫密期間,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境。不得為境外人員或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服務。

企業員工因工作需要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就負有保密的義務,在法律上用人單位並不需要因保密而額外的支付保密津貼,若用人單位願意支付的,僅屬於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 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金。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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