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健全知識產權制度,完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自主創新。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普及發展規劃,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加強科普培訓和科普資源開發,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教育。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學技術普及場館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科協是發展科普的主力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充分利用科普資源,開展各種科普活動,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國內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第二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第十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並組織實施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的目標任務,優先支持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大技術突破和重大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本地優先發展的行業和領域,建立健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體系。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工藝技術研究。
我省設立基礎研究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的科技創新需求,制定相關政策,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集聚國內外科技資源,實現各種先進技術和優勢的有效整合。第十三條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以及科技進步和創新的重大需求,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加快國外先進技術的轉移和科技成果的孵化,提高引進技術和設備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能力。
利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和設備的,應當對其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重大農業科技創新計劃和重大技術推廣計劃,建立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加強農業科技進步管理。
支持農業自主創新和關鍵技術創新,加快培育現代種業、農業特色產業和主導產品,打造現代農業產業集群,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推動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增收。第十五條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與企業之間的知識交流和技術轉移,支持研究開發機構和高校建立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轉移中心。
產學研省設立聯合創新基金,引導和推動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等組織和個人積極實施創新技術研發和成果轉移,開展科技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