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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科技創新,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科技創新,是指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等相關活動。第三條 科技創新工作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圍繞本省特色、優勢、支柱產業,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江西。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科技創新工作,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大科技創新經費投入,完善科技進步考核制度,保障科技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科技創新相關法律法規和科技發展規劃的實施。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技創新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技創新促進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並實施有效轉化。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及科學技術人員依法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弘揚崇尚科學、鼓勵探索、敢於創新、寬松包容的社會風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科學技術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第八條 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在本省設立科技創新獎項,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第二章 科技創新引導第九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科技發展規劃,編制科技發展指南,引導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活動。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超前部署和支持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技創新活動,引導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生態環保、民生和社會管理等重點領域以及本地區傳統優勢產業,組織科技研究、開發和應用,攻克關鍵技術,形成自主創新成果。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支持企業研究開發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實施技術改造等活動,培育壹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圍繞市場需求和長遠發展,獨自設立或者與其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聯合設立研究開發機構,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申報科技項目,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省屬國有工業企業、國家級和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應當建立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企業參與重大科技項目的決策,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大科技項目。引導具備條件的行業骨幹企業建設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益性科研機構的正常運行,增強其創新和服務能力;支持向企業化轉制的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自身發展能力,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采取聯合開發、委托開發、***建聯合體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方式,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保障科研與生產緊密銜接,形成優勢互補、分工明確、成果***享、風險***擔的合作***贏體。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組織協調、溝通聯絡、咨詢服務等作用,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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