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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標準

專利侵權賠償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是什麽?

專利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民法典》第1000條規定:“行為人因侵犯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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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四條規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公平原則,使專利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得到合理補償。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壹)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是:由於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專利權人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總銷售量減少量乘以每個專利產品的利潤收入的乘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將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賠償損失的數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中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量的乘積,即為侵權人獲得的利潤總額。

(三)以不低於專利許可費的合理數額作為賠償損失的數額。對於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雙方約定采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的,只要公平合理,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

高院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經營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這個規定類似於商標的規定,計算方法比商標更明確。此外,還有壹個額外的基礎。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職業,在會計制度上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是不同的,銷售利潤應該大於營業利潤,銷售利潤好於營業利潤。這壹規定為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

高院第20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的損失,可以按照侵權造成的專利產品銷售減少總額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權利人減少銷售的總數的,可以將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

壹般來說,專利侵權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和商標侵權壹樣難以計算,但專利的規定比商標的規定更具有可計算性。侵權人的銷售數量乘以專利權人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顯然更容易計算,也大大降低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只需要找到侵權人的銷售數量,而不是像商標壹樣找到計算單個侵權產品利潤的依據,這也排除了侵權人銷售數量沒有減少,損失無法計算的情況。

高院第二十壹條規定:“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費作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參照專利許可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參照商標有關規定中許可費包含在法定賠償中,但實際操作中法院也會將其作為單獨的計算方法進行計算。提到許可費,專利和商標最大的區別是,商標直接按照許可費計算,而專利是懲罰性的,可以賠償三倍以下。比如美國的專利侵權賠償,可以罰三倍。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壹般采取賠償原則,即任何損失都沒有懲罰性賠償。僅在著作權侵權賠償中,賠償金額可以按照稿費的2-5倍計算。此外,專利侵權賠償在適用許可費計算侵權賠償時可以是懲罰性的。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專利侵權賠償的標準和計算方法”問題的回答。專利侵權賠償的標準有不同的情況,包括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和以債權取得的全部利潤為標準。如果讀者需要向律師咨詢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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