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借錢實繳註冊資本是不合法的。註冊資本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是企業或者其股東的自有資金,不能是借款。如果企業用借款作為註冊資本金,這筆借款就變成了企業的債務,需要企業用自身的資產來償還,這不僅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還可能影響企業的信用評級。
然而,我國《公司法》並沒有限定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出資,只要股東按公司章程足額出資,無論股東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借款或是其他合法來源,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因為借款是股東個人所為,所以應當由股東償還,而不應由公司代為償還,否則會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也會被認為是抽逃出資的行為。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後,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這表明,在註冊資本的認繳制度下,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註冊資本與實繳資本的區別是什麽?
1、公司的註冊資本等於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的認繳資本總額,但公司成立時的實繳資本可能小於註冊資本。
2、註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壹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3、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壹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壹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註冊資本。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采納了壹定程度上的授權資本制,即允許公司成立時股東只實際繳付壹定比例的認繳資本,其余認繳的資本在公司成立後的壹定期限內繳清即可。
4、註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壹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
5、註冊資本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
6、實收資本是公司成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公司認購股份以後,可以壹次全部繳清,也可以分期繳納,所以實收資本在某段時間內可能小於註冊資本,但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最終是應當壹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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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